消防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监管规程
1.职责:
(1)治理处依据“供方治理”确定消防设备设备维护保护分包方,并对分包方的日常维修保护任务施行跟踪反省。
(2)治理处担任抵消防设备设备维护保护日常治理和反省审核。
2.公共消防设备系统日常治理:
(1)每月应对报警节制系统进行试运转显示反省(包罗分区显示盘),若有不显示及不克不及消弭等应实时处置,并做好运转记载。
(2)治理处对分包局部的日常维修保护任务的跟踪反省,依照与分包方签署的“消防设备维修保护合同”执行。
(3)治理处应按各级职责治理好所辖区域的公共消防设备设备,含:火警主动报警系统(含联动柜)、火警主动灭火系统、主动气体统、防排烟系统、消火栓系统、水泵连系器、消防水泵及水池、分散指示标记和变乱应急照明、防火门、防火卷帘、消防应急播送及消防德律风等。